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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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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附件1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为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费在五百万元及以上;
(二)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经费在二十万元及以上;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项目总经费在四十万元及以上;
(四)对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而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十一、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揽相应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乙级资质单位,仅可以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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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
十三、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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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十四、审批机关可以网上受理、审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审批机关受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批机关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对拟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复核。
十五、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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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六、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十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申请,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八、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十九、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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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
二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