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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7.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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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7.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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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7 〕第 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经 2007 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8月6日起施行。行长周小川二○○七年七月三日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一)政策性银行; (二)中资商业银行;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赁公司; (十)汽车金融公司; (十一)证券公司; (十二)保险公司;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第七条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 2亿元的情况; (四)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120% 以上。第九条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