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艾肯联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艾肯联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统一、高效、科学地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董事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一般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召开。
第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是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就某些专题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召开的会议。经执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执行董事设专职秘书1人,协助执行董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监事会成员、非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执行董事秘书可列席会议,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可由董事会通知列席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会议有关的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在会议召开前一日),由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附会议相关资料。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事先向董事会请假,可事先就董事会所议事项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意见,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但需出具董事本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条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采用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形式进行,其中,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形式。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举行时,可采用传阅审议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采用传阅方式审议时,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董事的审议意见,报执行董事审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采取简单多数的办法作出决议。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人一票,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的情况时,执行董事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或决策事项: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向、重大项目投资方案;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审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审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审定收购、兼并、产权转让等资本运营方案;
(九)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