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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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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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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以下称园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区(含园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是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具体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城管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对违反《条例》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加强监督。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建立房屋征收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
第八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管理,每年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评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定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