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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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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四).ppt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5/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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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四).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偷税罪
1、主体: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2、数额犯:多次未处理的,累计!
5年内多次偷税,每次数额达不到标准,并且没有受行政处罚。
纳税人:10%—30%并且偷税数额在1—10万元、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扣缴义务人: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具体数额+所占比例)
【修正案(七)】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不再规定具体数额初犯可不予追究)
同时增加规定: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
设置偷税罪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初犯,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后,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客观方面
四种法定方式: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使纳税的真实和直接依据丧失;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使应纳税额变少;三是拒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四是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一个目的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不含关税)
4、(1)本罪与漏税区别
(2)本罪与避税区别
5、本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联系和区别
两罪相同之处:均为数额犯,犯罪对象均为应缴税款。
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纳税申报阶段VS追缴欠税阶段。
如果行为人既有偷税行为又有逃避追缴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二、抗税罪
1、定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税。
2、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了单位的利益,指使别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去抗税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定什么罪呢?
3、本罪与他罪
(1)本罪与妨害公务罪
(2)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要特点在于行为方式上:即行为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方法。(积极的方式VS消极的方式;行为犯VS数额犯)
4、共犯问题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处罚。
5、罪数形态
(1)既有偷税又有抗税行为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针对的是同一税款,一般认为是吸收犯,应按照一重罪处罚;如果针对的是不同税款,应当实行两罪并罚。
(2)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