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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场和交易所债券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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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场和交易所债券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2/7/17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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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场和交易所债券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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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业务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国结算为名义持有人。
银行间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中国结算和上海清算所之间互相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其作为名义持有人代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以及办理债券交收。名义持有人账户下登记的债券份额独立于名义持有人的自有财产。
名义持有人每日向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报送投资者债券明细持有数据。名义持有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债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第十七条 中国结算和上海清算所之间按照现行资金交收要求,组织办理互联互通相关资金结算业务。
标的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场交易平台传输的标的债券成交信息办理结算业务,并将结算信息传输至相应的名义持有人,供其完成明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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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债券交易达成后,由于投资者或结算参与机构的原因导致结算时间内未完成交收的,构成结算失败。
结算失败的,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两市场基础设施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并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部门。
结算失败的,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向交易达成场所提交结算失败说明。
第十九条 派息、兑付、回售、赎回、转股、换股等业务由标的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负责,名义持有人应当配合完成其名义持有人账户下的明细处理,并为本市场投资者提供查询及出具债券持有记录等其他服务。
对于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名义持有人不提供代理服务的债券权益,投资者可以凭名义持有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记录直接向债券发行人主张。
名义持有人代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份额涉及质押、非交易过户、协助执法等业务的,由名义持有人依其业务规则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互通方式,参与债券的发行认购。
第三章 “通交易所”交易结算
第二十一条 银行间投资者应当按照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申报,交易中心将其申报实时传输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通交易所”交易申报要素可以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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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名称、投资者证券(债券托管)账户、结算路径、结算周期等。具体交易申报要素依据对应交易方式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通交易所”交易按照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业务规则确认成交。
第二十四条 “通交易所”交易达成后,证券交易所向交易中心、中国结算等传输成交信息。
交易中心根据证券交易所成交信息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规则,向银行间投资者提供债券买卖成交单。
“通交易所”交易纳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行情计算。
第二十五条 “通交易所”交易达成后,中国结算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逐笔清算。
清算完成后,银行间投资者应当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结算确认指令。上海清算所收到指令并确认投资者债券或资金足额后,向中国结算提交结算确认指令。
第二十六条 中国结算收到结算确认指令后,经确认债券和资金均足额的,组织办理债券和资金的交收。
上海清算所根据中国结算的交收结果,办理与“通交易所”投资者之间的债券和资金交收。
第二十七条 银行间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
中国结算根据发行结果、发行人到账确认情况等办理债券登记确权,将债券登记在上海清算所的名义持有人账户中。
上海清算所记录和维护其名义持有人账户中银行间投资者的债券明细持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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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通交易所”债券发生派息、兑付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处理。
第四章 “通银行间”交易结算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投资者应当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交易申报,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实时传输至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通银行间”交易申报要素可以包括本方账号信息、结算路径、对手方识别信息、本方买卖方向、债券代码、净价、券面总额、结算周期等。具体交易申报要素依对应交易方式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通银行间”交易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业务规则确认成交。
第三十二条 “通银行间”交易达成后,交易中心向证券交易所和上海清算所等传输成交信息。
证券交易所根据交易中心成交信息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业务规则,向交易所投资者提供成交信息。
“通银行间”交易纳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情计算。
第三十三条 “通银行间”交易达成后,上海清算所根据交易中心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逐笔清算。
清算完成后,相关结算参与人应当向中国结算提交结算确认指令。中国结算收到指令后,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结算确认指令。
第三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收到结算确认指令后,经确认债券和资金均足额的,组织办理债券和资金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