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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社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四)“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开2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二)、(三)、(四)项信息公开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表扬奖励、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负责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在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具有主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实有效的,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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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决定。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决定,调整缩短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惩戒期限。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内,不缩短惩戒期限;其他因行政处罚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实施信用修复的,惩戒期限可缩短为不少于6个月,但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其他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实施信用修复的,惩戒期限可缩短为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二条 采取信用承诺等方式进行信用信息修复的企业,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再次发生同类不良信用信息,本周期内不再予以信用修复。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信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工程业绩、成果质量、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质量控制、安全文明、工资支付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以其信用信息为依据。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信用基础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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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新进日照企业(企业注册地不在日照市辖区),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后30日内应当参加本市信用评价,不满一个信用评价周期的,参考企业注册地依法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予以使用;其下个信用评价周期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五条 信用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信用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或阶段性进行分数加减。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将评价对象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内不做评价。
A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含)的;
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不含)—30%(含)的;
A级:得分100分以上(AAA、AA级以外)的;
B级:得分60分(含)—100分(含)的;
C级:60分以下的。
第六章 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年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评优评先等共享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适度减少对其及项目的检查频次,优先支持晋升资质等级,优先支持企业及其实施的项目参与评先树优,在政策扶持、评优评奖、招标投标等环节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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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C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区县(功能区)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限制企业评先树优;属市外市场主体的,根据其资质等级和管理权限将其有关不良行为通报到公司注册地主管部门。
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承揽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二十九条 企业拥有多项资质的,需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加信用考核,其所使用的资质类别承接项目产生的考核结果,仅适用于相对应资质的信用考核等级和投标加减分。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发包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我市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量化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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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