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处
李强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法规
1、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分五个层次,法律最高,具体如下:
第一层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令公布实施。
目前正在争取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法规
第二层次:法规
1、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2、由省人大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目前有: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管的范围依据条例规定。
河北省没有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
二、特种设备法规
第三层次:规章
(1)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订以部门首长如部长令、局长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规定。
如: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局长令第92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局长令第70号)。
(2)由省人民政府制订以省长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的地方管理办法、规定。
二、特种设备法规
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
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通常称为规程、规则、导则、细则等。如:《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二、特种设备法规
第五层次:相关标准
标准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原则和特性的文件。
标准的分类:
a根据适用范围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b根据法律的约束力: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只有被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其它强制性标准和企业内部管理文件引用后,变为强制执行。
二、特种设备法规
2、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关系
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特种设备法规
3、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上下、前后不一致的执行规定: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执行。
二、特种设备法规
4、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
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