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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私财物所有权这一单一客体,而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则为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所有
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一客体也侵犯了公共秩序这一客体。
最后是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我们不难看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犯在犯罪的成立标准上也是不同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以毁坏公私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作为是否认定为犯罪的标准,而寻衅滋事罪则是以“情节严重”作为是否认定为犯罪的标准。
四、证据收集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从审批角度反思和总结了侦查取证与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的侦查人员偏重收集有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以及罪轻、立功、自首、未成年人、精神病、被害人的重大过错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重视不够,没有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不全面、不仔细。 、不及时、不规范。如注重犯罪嫌疑人口供而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固定,使案件主要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有的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或抓捕不及时,导致关键证据因时过境迁而难以弥补或同案犯在逃而无法调取相关证词。有的侦查人员取证不规范,认为既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又有其他证据印证即可结案,至于取证过程中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则无关紧要。 ,提取证据不到位。部分侦查机关因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采用技术手段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的情况较少,以方式提取证据的更少。有的侦查人员对一些事关整个案件有效认定的物证与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运用不深入、不细致,存在极大疏漏,使一些关键事实无法认定。如物证缺失,有些虽有物证的提取,却未对该物证上的血迹、毛发等作进一步鉴定,导致物证提取有名无实,而勘验、检查笔录在相当多案件中均无显示。 、保全不细致、不妥善。有的侦查人员注重对证据的发现与获取,忽视对证据的固定与保全,直接削弱和影响了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有的侦查人员对口供固定不细致,往往采取传统方式,围绕犯罪构成的框架进行粗放式讯问,纵向上缺乏深度与层次,第一份讯问笔录形成后,很少再综合全案针对案情的细节进行纵深性补充讯问。 、不正确。在单个证据审查方面,主要存在对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顾此失彼。在全案证据审查方面,未对证据进行有效的梳理整合,使案件证据体系混乱,影响了对待证事实的认定。未正确处理证据“充分”与“齐全”之间的关系,存在片面追求证据量和证据种类齐全的情况。忽视对
这一关键证据的审查,仅把作为事实部分加以认定,没有置于全案事实证据之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解决对策 ,增强证据意识。侦查人员要时刻想到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在于指控犯罪,为案件起诉服务;树立最低指控证据及关键证据意识,围绕事实和法定情节事实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全面性;强化证据采集的及时性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第一现场、第一次询问(讯问)的有效性;强化证据固定意识,关键证据应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