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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汽车销售法律培训final.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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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汽车销售中法律风险的预防及控制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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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销活动
文案
图形
【案例】2012年5月1日,A市某汽车品牌4S店为了达到销售任务量,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出广告称:“,本品牌4S店联合厂家促销某型号车辆共计70台,凡5月1日------ 5月7日在本店购买某型号车每辆价格为11万,广告有效期7天。”消费者王某在 5月1日汽车展览会上看到该品牌广告后立即回家筹钱, 5月5日来到该汽车品牌4S店要求购买汽车,4S店回复说已经全部售完,无车可供。消费者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4S店承担违约责任。
3
营销活动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
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
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通知一经送达于要
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
承诺
4
试乘试驾
【案例】胡某有意购买某品牌汽车,于是预约到某经销商处试驾。试驾前,经销商要求他在试驾协议上签字,协议书约定:试驾中因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试驾者独自承担。签字后胡先生被安排上车,由于车技不精再加之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发生了侧翻,胡某受伤。对于胡某的损失,经销商认为按试驾协议的约定应由胡某自行承担,胡某于是将该经销商起诉至法院。
5
试乘试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6
试乘试驾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于2012年03月22日
第二十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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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乘试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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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期限
核实试驾人员身份及资格
投车上人员责任险及车辆财产保险等
选任经验丰富人员陪同驾驶
风险控制
试乘试驾
使用已上牌照车辆试驾
选择空旷线路试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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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购车意向
【案例】5月15日,沈先生来到中山西路上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自称是江苏南通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要订购两辆豪华轿车。经过洽谈,沈先生与汽车公司签订两份《汽车销售、服务合同》,(另案处理)各一辆,、。
购车合同注明:合同签订后沈先生应"向汽车公司支付40%的车款作为定金,金额为126万元,提车时付清余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款到生效。合同签订后,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违约,不追究双方违约责任。"当天,沈先生通过公司账户将126万元汇入汽车公司账户。
然而,仅仅3天后,汽车公司便将126万元退回,附言仅有“退还订金”四个字,再无其他解释。这令沈先生感到莫名其妙,他向汽车公司发函表示,“126万元性质为定金而非订金汽车公司既然返还定金则应依法双倍返还,需再支付1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