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湖北省土地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鄂土资发〔2009〕7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
省级投资低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使用情况下,可以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二、竣工验收内容
(一)审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含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
(二)检查项目是否全面按照批准的设计完成了建设任务;
(三)核定项目已建成工程的数量及质量,抽查工程运行情况;
(四)实测新增耕园地来源地块,核查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包括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及变化情况;
(五)检查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是否进行审批;
(六)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和地籍变更登记情况;
(七)审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八)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九)检查项目管护措施及资金筹集渠道落实情况;
(十)分析预期土地开发改造效益的合理性;
(十一)复核初步验收所提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仍未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落实和检查、验收的责任单位;
(十二)总结项目实施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十三)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三、竣工验收组织
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主持,由土地、工程、财务、测量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初步验收组。
竣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其中天门市、神农架林区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分别委托荆州市、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完成。竣工验收组由土地、工程、财务、测量等有关方面专家
(不少于5人)组成。省国土资源厅重点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督导和抽查核实。
项目承担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工程管护单位作为被验单位不参加验收组,但应列席验收组会议,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询。
四、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的工程质量按《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参考要点》(附件1-1)进行评定,面积勘测按《低丘岗地改造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竣工验收要点》(附件1-2)进行确认。
(二)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初步验收完成后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并在竣工验收7天前按《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件1-3)所列资料1套送达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三)接受委托验收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组成人员等有关事宜,并及时告知受验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
(四)竣工验收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 成立竣工验收各专业小组,一般分为测量、工程质量、财务审计、档案权属地类等小组;
2. 听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
3. 查看项目声像、文字资料;
4. 实地检查工程,核实规模、净增耕地面积,走访农户;
5. 召开验收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报告(附件1-4),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设计、监理、施工、管护、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备案需要;
6. 与项目承担单位就竣工验收报告交换意见。
(五)如果在验收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组可终止验收,并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五、竣工验收评定
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由验收组根据该办法对项目各项内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加以阐述,形成验收结论。验收成果应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竣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受书面通知7天内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并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一般主要指标包括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未达到要求以及单项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
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应责成有关单位,对于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妥善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检查和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逐级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六、有关要求
(一)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信息报备系统》有关要求,初步验收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图和项目新增耕地来源实测图,坐标系应采用西安80平面大地坐标系,范围四至应标注拐点坐标。
(二)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中涉及的面积勘测,应由具有相应测量资质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单位完成,具体测量单位在初步验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与市(州)国土资源局共同商定,竣工验收时不再另行指派测量单位。测量费用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三)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