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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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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pdf

上传人:小布 2022/7/18 文件大小:1.5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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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
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
知识技能培训;按照规定配备与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
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
用;在临近轨道站点、隧道出入口并且缺乏水源的区域
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取水码头,满足灭火救援用水需要;
根据需要组建轨道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力量负责轨道交通
消防救援工作。
公路隧道的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落实公路
隧道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应当符合
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
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
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
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
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
准。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承
租人及时整改:
(一)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
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
(二)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
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
(三)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
消防安全行为的。
承租人发现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及时消除。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
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省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租赁场所的消防
安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大型连锁企业驻粤总部应当依法履行消
防安全责任,对连锁经营单位和直营门店的消防安全实
施全程监管和系统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消防
安全评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等工作,督促、指导连锁经营单位和直营门店及时消除
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 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
农家乐(民宿)、老年公寓、养老院、福利院、居民住
宅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
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
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
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
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
条件。鼓励在上述场所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新型火
灾探测报警器、喷淋装置。
第十七条 鼓励大型住宅区、公共建筑群和大型商
业综合体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设专职消防队、志愿消
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
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
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
为消防队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并为消防
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将
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治
技术支持和整治验收服务、智慧消防建设等纳入政府购
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协助开展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政消防给水设
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以及经费保障的部门
或者机构职责分工,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
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
市公共消防供水。
第二十条 拆除、迁移、关闭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消防规划,有关部门在批准前
应当书面征求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维护管理责任,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关于公共
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保障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
确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