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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发布日期: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本条例实施前建成投产的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第十一条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其所属单位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通行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鼓励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下的使用散装水泥。
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水泥的。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分期分批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区域和数量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的。
第十六条 有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需要办理使用袋装水泥或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施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第十九条 各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