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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dalaoban5200 2022/7/18 文件大小:6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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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定和修订应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本着鼓励企业参与标准起草和明确责任主体的精
神,在经审定后的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中标注起草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的制定,应与标准汤剂作对比研
究,充分考虑与中药饮片基本属性的一致性与性状缺失的特殊性,充
分考虑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及使用等各个环节
影响质量的因素,加强专属性鉴别和多成份、整体质量控制,充分反
映现阶段药品质量控制的先进水平和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
第十五条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的格式和用语应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典》,其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来源、制法、性状、鉴别、检
查、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含量测定、规格(每克配方颗粒相当于饮
片的量)、贮藏等。制备工艺的描述应包括工艺全过程、主要工艺参数、
出膏率范围、辅料及其用量、制成量等。应制定农药残留、重金属与
有害元素、真菌***及内源性有毒有害成份的限量或含量。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内控药品标准,明确生产全过
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控点及相关质量要求。内控药品标准包括
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中药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及过程控制
指标。其中,企业内控成品检验标准应高于统一标准。
第十七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标定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
准品、对照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或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按统一
标准承担对已上市中药配方颗粒的抽样检验。生产企业应按内控药品
标准对中药配方颗粒进行自检。
第五章备案管理第十八条凡是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药配方颗
粒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提交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资料。
第十九条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备案的中药配
方颗粒,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
备案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
按照《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原备案
部门进行备案变更,并及时将变更信息告知使用其中药配方颗粒的医
院。
第二十条已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报告
内容应有助于评价每个产品及其工艺的总体质量状况、企业的质量承
诺和药品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情况以及溯源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及
备案相关技术要求,制定统一的备案信息平台。备案资料符合形式要
求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备案凭证,并将备案基本信息
在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平台公布,属于生产企业商业秘密的不予公
开。
第二十二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而获得备案的,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生产企业和产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名称,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省局对备案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中药配方颗粒应当符合药品电子监管的要求,使用中
药配方颗粒的单位必须在终端销售环节扫码确认,实现对中药配方颗
粒的生产和使用实行全程追踪、监管。
第二十五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
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按
照备案的详细生产工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中药材来源及跨省(区、
市)的异地车间或共用车间等开展延伸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使
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开展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开检查、检验结果。每
年组织常规检查。应当明确责任人,监管机构及责任人均应当予以公
示。
第二十六条建立有奖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中药配方颗粒研制、生产、备案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
核实处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中药配方颗粒的行为。
第七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医院应当采购由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