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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
祁连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
祁连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逐步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
车辆编制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依据《祁连县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部门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车辆购置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更新、购置编制内车辆时,需要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中注明:1、更新车辆的理由;2、更新车辆的资金来源。申请报告由县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安排专项购车经费。
第七条 单位处置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财政处置,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各单位无论是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购买的车辆,还是无偿调拨、捐助的车辆,都必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各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购买、处置、调拨的车辆一律追回收缴县财政局,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给予处罚。
各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配备。
第十一条 车辆配备严格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车辆配备原则上为国产车。
第十三条 车辆更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行驶里程达30万公里或年限到期的;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无法修复的;
(三)破损严重无法正常行驶的;
(四)其它。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更新车辆的部门和单位,在购置新车和处置车辆前,将需要更新和处置的车辆上交县财政局。对经车管所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变卖,并将变卖款上缴国库,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剂使用,或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所有车辆的购置必须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车辆编制内,购置更新越野车和轿车的,经县政府批准后,财政每辆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超出部分由购置和更新车辆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争取到上级补助资金的单位,优先安排购置车辆。
车辆经费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