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权利人因侵犯生命、健康、身体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 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属、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权利人因侵犯生命、健康、身体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 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属、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 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是,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 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虽没有共同故意或 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与相同损害后果直接结合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应当依 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实施的数项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 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行为不能确 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 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 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 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 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在法律文书中说明放 弃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