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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劳动用工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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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劳动用工的实施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清理规范劳动用工的实施意见
2012-10-22
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属机构:
根据集团公司“十大清理十大提升”活动要求,为强化员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规避用工风险,实现减人增效,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集中开展清理规范劳动用工活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集团公司“十大清理十大提升”活动总体部署,依法清理规范劳动用工,强化员工队伍管理。对不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离岗人员予以清退,对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非在册人员全部退回。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总量,非在册用工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续约率不得超过 80%;规范劳务分包队伍使用;限制非全日制用工使用范围;杜绝使用其他非在册用工。建立有效员工补充机制,分期替代非在册用工,分期补充岗位缺员,逐步实现劳动组织规范化,人员结构合理化,最大限度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企业经济运行质量。
二、清理规范范围
(一) 离岗人员。指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但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待岗、长伤、长病、长学、长旷、自谋职业、国外定居、在册挂名、“两不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等人员。
1. 待岗人员:指转岗培训人员和因企业破产、关闭或停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 长伤人员:指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满未重新上岗人员。
3. 长病人员: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未重新上岗人员。
4. 长学人员:指脱离原工作岗位接受专业培训或学历教育1 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公费或自费出国学****半年以上的人员。
5. 长旷人员:指连续旷工15 天或1 年内累计旷工30 天以上的人员。
6. 自谋职业人员:指停止在原单位的工资关系,保留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在一定时期自谋职业,并办理了自谋职业手续
的人员。
7. 国外定居人员:指在他国居住并取得长期居住权或加入他国国籍的人员。
8. 在册挂名人员:指由单位统计在册,但因考研、升学等原因实际未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挂靠人员。
9.“两不找”人员:指单位与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单位不给职工安排工作、职工不领取报酬的人员。
10.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指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但仍和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11. 被劳动教养人员:指被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的人员。
(二) 非在册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和其他形式的劳动用工。
1. 劳务派遣人员:指被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
劳动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
2.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 其他非在册用工:指单位自主招聘的内部合同工、返聘人员、临时工、家属工等其他形式的劳动用工。
(三) 劳务分包人员。指用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队伍将其承包工程(任务)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自主招聘的人员。
(四) 各级机关借用人员、在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
三、清理规范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理规范劳动用工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清理方案、清理名单公示、清理规范、检查验收五个阶段进行,于2012 年12 月底前完成。
(一) 调查摸底(2012 年10 月1 日-10 月15 日)。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离岗人员、非在册人员、劳务分包人员和各级机关借用人员、在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进行调查,摸清人员基本情况,为制定清理方案提供依据。各专业公司将所属单位离岗人员、非在册人员、劳务分包人员和各级机关借用人员、在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名单汇总报集团公司。
(二) 制定清理方案(2012 年10 月16 日-11 月10 日)。各基层单位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单位离岗人员、非在册人员、劳务分包人员和各级机关借用人员、在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进行分析,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和措施。清理规范方案要具体落实到每一类人员、每一岗位。专业公司要对所属单位进行指导,确保清理规范方案可操作、可实施。
(三) 清理名单公示(2012 年11 月11 日-11 月20 日)。各单位对拟清理离岗人员、机关借用人员、在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 天,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537-5382648。
(四) 清理规范(2012 年11 月21 日-12 月10 日)。各基层单位按照清理规范方案,对照离岗人员、非在册人员、劳务分包人员和各级机关借用人员、在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名单进行逐一清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专业公司要对所属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所属单位清理结果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