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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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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对策研究
[摘要]在分析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首先描述了苏州民营经济的进呈现状,其次对苏州营商环境呈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通过深化分析:苏州政府应优化政策制定机制,狠抓政策落实;建立政府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折,以及对专业担保条件的苛责,而对中小型民营企业产生了“挤出效应”,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只好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信托等方式融资而使得融资成本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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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制度与企业经营状况脱节,破产流程简洁当前,苏州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家族企业,企业创始人、全部人和经营人三位一体,公司法人财产和公司股东及家庭私人财产经常发生混同。[2]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对企业债务担当有限责任。但当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时,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前提设立的法律制度和中小型民营企业将企业财产视为其私人财产一部分的现实严峻脱节,[2]从而逼得创业者跑路、企业员工失业、投资者剩余资金得不到清偿等不良后果。而且,在企业破产时提出整顿申请后,要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企业股东、相关政府部门及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其间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流程简洁,周期过长,使得破产企业不能快速退出市场,从而形成“僵尸企业”,也无法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整合和优化配置。

四、优化苏州营商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政策制定机制,狠抓政策落实苏州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本着系统思维和全局最优的目标,统筹兼顾,要出台切实能够促进整个经济高质量进展的政策,打破只留意部门利益和局部最优的思维模式,尤其杜绝政策朝令夕改,或缺乏深化调研分析而实行“一刀切”。在争论和出台政策时,应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和专家对政策进行论证,建议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商会、协会的作用,广泛征求所涉民营企业的看法和看法,切实摸清其真实需求,关心政府部门有的放矢地制定出满足需求、可操作、利执行、促进展的政策。在优待政策条件设置中,建议依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等属性分类分级精准实施优待政策,真正做到施惠于企。在政策落实方面,建议政府部门全面梳理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涉企政策,搭建统一的政策平台,适时召开惠企政策宣讲会,便于民营企业生疏运用政策,增加政策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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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政府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苏州政府部门应定好位,当好国民经济的“掌舵人”、市场规章的制定者、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基本公共服务的供应者、公正正义的维护者。[3]苏州政府应建立干预市场和民营企业经营的“负面清单”制度,广泛收集企业观点,认清政府部门自身角色的定位,严格监管各部门认真履行“负面清单”制度,确保政府各部门不插手、不干预、不干涉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并供应高效的政府服务和强有力的支撑。建议通过法制建设来明确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厘清“为”与“不为”的行为界限,细化政商交往的正值行为。在法制框架下,一方面政府公务人员对企业的执法活动,因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得到企业认可;另一方面也化解了政府公务人员“想为”而“不敢为”的顾虑。建议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爱惜机制。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求对政府人员服务企业的状况建立评价机制,将企业评价作为公务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为了打消公务人员的思想顾虑,还要从机制上为“敢为”、有担当的公务人员供应有效爱惜,客观全面地评价、使用和爱惜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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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加强政策扶持一是从制度上保障民营企业能够实现顺当融资。建议苏州财政部门建立制度规范,支配确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扶持有进展前景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做到专款专用,并在贷款利率、资金使用期限等方面赐予政策倾斜,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二是从制度上保障民营企业在政府选购中的比例。通过政府选购,民营企业可以获得与国有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进行公正竞争的机会,并获得有保障的资金回流,促使企业运营健康化、规范化。三是出台相关政策,减轻中小型民营企业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的资金压力,降低中小型民营企业担当社会责任的要求,通过财政补贴、出口补贴、设立贷款担保基金等多种措施,引导和扶持中小型民营企业高质量进展。

(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和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使破产企业合法退出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争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4]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的确“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对于的确无偿还力气的民营企业法人,通过破产可重整或者豁免个人债务。建立“宽容失败”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运转不灵的中小型民营企业,要通过项目转让、并购、清算、解散、破产爱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