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230331太原市流动人口效劳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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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流动人口效劳管理条例
〔2013年2月27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偏远地区的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每年度持居住证到居住地派出所验证。原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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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期为领证之日起每满一年前的三十日内。逾期不验证者,视为不连续居住。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身份证、居住证和住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居住、就业等居住登记内容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离开本市到其他市、县居住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因遗失、到期、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公安、住建、司法行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和方案生育、房管等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汇入本市流动人口效劳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对居住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效劳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效劳网络。
第二十七条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效劳:
〔一〕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公共就业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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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有关待遇;
〔三〕依法享受法律效劳和法律援助;
〔四〕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五〕享受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和预防接种效劳;
〔六〕在居住地申办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七〕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八〕参与有关公共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
〔九〕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
〔十〕参加科技创造、创新成果申报,按照规定申请科技人才方案资助、科技工程资助或者专利补助基金;
〔十一〕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十二〕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享受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效劳。
第二十八条 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可以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就业效劳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享受其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效劳。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录用流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