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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单证员精讲班第34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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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34讲开立信用证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
(一)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进口人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
(二)填写开证申请书
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对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
(三)缴付保证金
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除非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有授信额度,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向银行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一般根据进口人的资信情况而定。
(四)支付开证手续费
进口人在申请开证时,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开证手续费。(%)
二、进口人申请开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1、开证时间: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信用证;要让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2、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3、开证时要注意“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不能用“参阅XX号合同”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如合同规定为远期付款时,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
6、信用证内容明确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除外),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7、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信用证条件里或转化成有关单据,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8、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9、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如果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0、在信用证中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
11、我方开出的信用证,如对方要求其他银行保兑或由通知行保兑,我方原则上不能同意。
12、我方一般不开出可转让信用证。
三、信用证申请书的填制
(1)申请开证日期:在申请书右上角。
(2)传递方式:有四种,即信开(航空邮寄)、电开(电报)、快递、简电后随寄电报证实书,需要哪一种方式,在前面方框中打“×”。
(3)信用证性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已印制好,如要增加保兑或可转让等内容,可加上。信用证号码由开证行填。信用证有效期及到期地点,由申请人填写。
(4)申请人:必须填写全称及详细地址,还要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等号码。
(5)受益人:必须填写全称及详细地址,也要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等号码。
(6)通知行:由开证行填写。
(7)信用证金额:必须用数字和文字两种形式表示,并且要表明币种。如果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动幅度,也应表示清楚。
(8)分批与转运: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明确表示“允许”或“不允许”。
(9)装运条款:应根据合同规定填写装运地(港)及目的地(港),最晚装运日期,如有转运地(港)也应写清楚。
(10)价格术语:有FOB、CF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