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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单证员第29讲精讲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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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29讲保险单
1、保险公司名称(name of pany):
此栏应根据信用证和合同要求相应的保险公司去办理保险单据。如来证规定“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BY ”,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证要求出具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
2、保险单据名称(name)
此栏按照信用证和合同填制。如来证规定“INSURANCE POLACY”,即要求出示保险单而非保险凭证。
3. 发票号码(Invoice No.)
——填写投保货物的商业发票号码。
4. 保险单号次(Policy No.)
——由保险公司编列。
5. 被保险人(Insured)
——又称为“抬头人”。
1)被保险人通常填写出口人名称,并由出口人作空白背书,以表示保险权益的转让。
2)如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以外的某公司或某银行,保险单应直接打该公司或银行名称。受益人不背书。
3)如信用证要求保险单做成“TO ORDER”,应在被保险人栏照打“TO ORDER”并由受益人背书。
4)如果信用证规定保险单背书给特定方,如:endorsed to order of opening bank,则在此栏填出口商,并在背面背书,注明claims, if any,payable to order of XXXX(特定方)。
例:信用证条款如下:
APPLICANT:PANY,NEW YORK
BENEFICIARY:PANY,NANJING
DOCUMENTS REQUIRED:INSURANCE POLICY IN FAVOUR OF THE BENEFICIARY AND BLANK ENDORSED COVERING MARINE TRANSPORTATIONA ALL RISKS,WAR RISKS AS PER ICC CLAUSES。
信用证未对保险单抬头作任何其他规定。
保险单抬头应为:PANY,NANJING
6. 标记(Marks & Nos.)
——指唛头,应与发票和提单相符。如无唛头,可填“N/M”,如果唛头内容太多,也可填“As per Invoice No. XXX(如XXX号发票)”。
例:(2008年试题)
在无具体唛头的情况下,保险单唛头一栏可填写( C )

per Invoice No----


7. 包装及数量(Quantity)
——与提单相同,填写总包装件数。以重量计价的包装货,应注明包装件数和计价重量。
8. 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
——与提单相同,可填写货物的统称。
9.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担损失补偿或给付约定的最高金额。它是计收保险费的基础。
◆填写小写金额,如“”
◆保险货币应与信用证一致,托收方式下应与合同货币一致;
◆保险金额加成百分比应严格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掌握。如无具体规定,应按CIF或CIP价格的110% 投保。
◆保险金额一般不要辅币,小数点后尾数一律要向上进位为整数。例如:,加一成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