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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规划】黄石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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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规划】黄石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上传人:282975922 2022/7/19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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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规划】黄石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建筑容量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含建 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不得超过附表 2的规定。
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建筑。
第五章建筑退让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
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 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指标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沿建筑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 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 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
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城区后退距离可酌情减小,但是不得小于
建筑类别
退红线距离朝向
居住建筑
科教文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 度倍数
最小距离 (米)
建筑高度 倍数
最小距 离(米)
建筑高 度倍数
最小距离 (米)
主要朝向 低层

5

5
3
多层

8

9
5
高层

12

13
7
次要朝向 低层

2

2
消防间距
多层

4

5
消防间距
高层

7

8
5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
第四章的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上表非居住建筑 的离界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的深度(自室外地面
至地下建筑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且最小值为3米。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红线距离除应符合下表的控制
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建筑,应相应的加大后退的距离,具体标准根
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城市主干道
l>40
城市次干道
30>l>22
城区支路
22>l>16
小区道路
16>L>7

多低层建筑H<24M
>5
>3
>2
>

高层建筑50M>H>24M
>8
>8
>5
>5

高层建筑H>50M
>20
>15
>12
>9

多、低层建筑 H<24M
>2
>2
>1
>

高层建筑50M>H>24M
>8
>8
>5
>3

高层建筑H>50M
>13
>9
>8
>5
注意:高层建筑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
于18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
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维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 在经过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 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 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 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8米, 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上 表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正投影和附属 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沿河道规划蓝线(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 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后退河道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 一般不得
小于7米。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
15米;铁路两侧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 10米,围墙的 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 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 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需要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部
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供电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