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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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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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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圈网迁人权益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以下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条例》规定的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法定职责。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第四条,《若干意见》第二条(一))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农圈网迁人权益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区人民政府联动,组织实施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重大、特殊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与政府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条例》第六条,《若干意见》第二条(一))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相关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条例》第五条,《若干意见》第二条(二))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条例》第八条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八条申请房屋征收的单位(以下称征收申请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建设项目征收规划红线图;(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四)征收补偿初步方案;农圈网迁人权益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五)征收补偿资金筹措及安置房落实情况;(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收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答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各项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办理上述手续以及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典当、赠与、买卖、租赁或抵押,新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户口迁入、分户,房屋装修、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条例》第十六条,参照本省其他地市及江苏征收办法细化)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收集相关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由规划部门牵头,建立由规划、国土、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确认小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等情况的,应单列公示,并明示处理方式。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条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