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6 -
- 1 -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工作,根据《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和国家程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人防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
第十一条(免建免收) 单独立项建设的计容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民用建筑项目不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 16 -
- 5 -
,不需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需要履行人防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易地建设申请条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遵循“依法结建,应建必建”的原则。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一览表》。
(一)建筑物基础顶面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的;
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四)因暗河、流沙、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五)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的,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六)按整个项目规划确定的建设指标一并计算,且按照规定标准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七)区域内满足有权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专项控制规划要求,原有人防工程已经饱和的。
第十三条(易地建设申请材料)建设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申请易地建设的,应提交基础结构图。
建设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申请易地建设的,应提交以下技术说明材料:
- 6 -
- 15 -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提交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的相应依据材料;
(二)因暗河、流沙、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的,应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因地形限制的,应提交有权单位出具的原始地形图、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情况说明;建筑功能、安全距离、出入口、管线穿越等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和单位造价极不经济合理的,应提交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的,应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建设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六)(七)项申请易地建设的,无需提供技术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收取依据、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依据和标准。
(一)收取依据:
1.《黑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39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17〕45号)。
(二)收取标准:
- 8 -
- 7 -
;
(市)每平方米840元。
第十五条(易地建设费减免原则)建设项目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易地建设条件的,适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擅自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适用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范围,主要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学校、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医院、养老机构、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下列减免政策:
(一)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属于安置住房部分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商品房和门市房部分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安工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4《符合减半征收规定的学校建设项目清单》。
(四)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有权部门认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