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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相关分组DRGs
诊断相关分组(DRGs):
20世纪70年代起,卫生资源的紧缺以及医疗费用的高速增长日益成为。许多国家都在寻求控制DRGs系统包括了所有患者;③对美国国家卫生筹资管理局的老年人保险数据收集系统的不足作了许多修订。
(4)第四代DRGs:是以第三代DRGs为基础研制出来的。第四代DRGs将新生儿排除在外,取消了第三代DRGs原有的年龄、并发症和合并症分组,取而代之的是两个系列的四个次级分组。一个系列阐述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另一个系列阐述患者的死亡危险程度;两个系列各分为轻微、中度、严重、非常严重
(疾病严重程度和死亡危险程度)4个次级分组。在给病人进行分组时,不仅考虑了最严重的一个附加诊断,还考虑了各种二次诊断的相互作用。每个病人都分别在疾病严重程度和死亡危险程度中分组,即病人要在第四代DRGs中分别在基本诊断分组、次级诊断分组的严重性、死亡危险程度中进行描述。这样就可以从并发症与合并症等多方面给病人的健康状况作全面的描述,进而弥补先前很多无并发症和合并症诊断患者分组的不足。结果在第三代DRGs和老年医疗保险DRGs中,被认为是无并发症和合并症的1693个诊断被分到了中度、严重和非常严重次级分组中;418个有一个并发症或合并症的诊断被分到轻微的次级分组中,最终共计得出1350个疾病分组。并于1998年正式应用于美国老年医疗保险事业中,以后每两年修改一次。
DRGs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把病种结构当作一种测定医疗活动的重要方法,由于部分病人都有着明确的病因,如果治疗一个特殊病例或一组有明显特征的病人的成本是比较各医院成本的适当方法,那么它也应当是医院收费的依据。使用病种结构而不是平均住院日或服务的其他单位(如头部X线检查或一次服药量)作为医院的产品,也表明了的发展。虽然DRGs系统经过了多次进化,在质量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有:任何分类系统都有其局限性,对于病种的分类需要不断改进,对于严重程度的评价更需要监督;数据仍不充分,虽然DRGs是在大量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总有一些变异性很大的数据,需要数据的不断积累;在现有的诊断范围内DRGs不能完全区分强度或严重性;DRGs分类标准的基础是现存的医院为完成所限定的诊断量而形成的医疗业务模式,而不是正常的开业标准。
二、我国对DRGs的研究及政策建议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了对DRGs的研究和探索,至90年代中期以后,有关单病种及其费用的研究逐渐集中到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诊断相关分组及研究制定各组病症的基本诊疗收费标准、成本核算等方面。有的学者分析医院补偿模式后,提出了医院实施病种医疗成本核算的可行性。有的认为实行病种质量控制,按病种拨款,有利于节约和控制医疗费用开支,解决医院的经费补偿难题。还有学者明确指出,医院按床位、收治人数或住院天数补偿均存在不合理性,必须按病种分类,按不同病种的系数、病人不同身份的系数及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医院各类的系数拨款。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对DRGs机制进行了探讨,对促进我国医疗保健制度的改革,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
黄惠英等人在北京地区进行了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