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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净资产折股给个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1-31 9:11转自互联网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某企业截止2012年7月31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后的净资产为32000万元, 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全部为个人净资产折股给个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1-31 9:11转自互联网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某企业截止2012年7月31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后的净资产为32000万元, 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全部为个人出资)、资本公积15000万元(全部为资本溢价)、 盈余公积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3500万元。现在企业将32000万元净资产折合股本13000 万元。该种方式原股东(即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 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的净资产也就是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 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由于有限公司净资产额须按原账面净值折股,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 积和未分配利润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对于原股东来说就涉及到所持股份增加而 衍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即自然人股东由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折股导致的持股数量增加部分,应作为自 然人股东的应税所得,按照股息和分红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 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 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 人所得税的批复》(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