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含义:在订立合同和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当事人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和履约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和承诺
原因:
(条款)和射幸性(责任大于保费)
内容:告知(询问告知、明确列明、明确说明)、保证、弃权(解除权和抗辩权)与禁止反言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误告、漏报、隐瞒、欺诈
保险人:未说明除外责任、隐瞒合同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
违反告知:不赔偿、无效
违反保证:不赔偿、解除合同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确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经济上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期待利益)
意义:划清与赌博的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货物运输保险和人身保险除外)
应用:财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意义: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
影响因素: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赔偿方式(限额赔偿、免赔额、免赔率)
派生原则:
保险代位原则:保险人依法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代位求偿、全损时物上代位)(不适用人寿保险)
代位原则的意义: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不当获利,及时补偿被保险人,恢复生产、生活
重复保险损失分摊原则(比例、限额、顺序)
额外情况: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人寿保险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含义: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非时间、空间上)
近因原则含义: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认定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向后可推导出损失的发生,则最初事件为近因;
或从损失开始向前追溯,如能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为近因
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单一原因、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近因可保则赔;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新原因可保则赔
第四节近因原则
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
保险销售
保险核保
保险理赔
保险客户服务
保险营销: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手段,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内容:包括市场调研、产品构思、开发与设计,保费厘定、分销渠道选择、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等
保险销售的意义:只有通过销售,才能达到保险公司的“生产”目的、使保险产品产生效果、是实现保险经营目标的重要条件
保险销售的环节:准客户开拓(有需求、有能力、符合标准、易接近)、调查并确认需求、设计并介绍方案、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
保险销售渠道:直接销售——直销、直邮、电话销售、网络销售
间接销售——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销售
第一节保险销售
保险承保:保险人作出是否同意接受或如何接受的决定过程,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和经营效益
承保环节:核保、作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