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华滨江金色蓝庭业主权益诉求书
金华滨江蓝庭置业有限公司:
现滨江金色蓝庭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决定:要求金华滨江蓝庭置业有限公司对业主如下正当权益诉求问题,给予书面回复。
诉求:
开发商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请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记录;由于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制定出差额及利息赔偿方案,给出具体时限答复。
诉求证据:
开发商滨江集团在各大新闻媒体中做出“作为滨江进入金华的第一个作品,金色蓝庭将持续释放滨江品牌的整体内涵和厚度,使其完整地呈现在金华市民面前,未来的滨江·金色蓝庭不会降价,这不仅是为了市场的稳定,更是滨江整体品牌和品质的支撑。”“我们坚持不会降价销售”等等承诺,属于要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三、诉求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浙江金华滨江
金色蓝庭全体业主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