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侦查目的探析
摘 要:目的对于侦查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何界定侦查目的也是个需要详细探讨的问题。现今侦查法学研究领域中,关于侦查目的的代表性观点有基本三种类型。本文通过对现今侦查目的观的评述入手,对侦查目的从多个层面的进行了面等同起来,犯了范畴性错误,因为目的是期望达到的结果而任务则是一种工作和责任,两者并不等同。
2. "审判准备说"
该学说主张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为案件的正式审判做准备的,侦查活动的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收集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证据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故将其名曰"公判准备观"或"审判准备说"。公判准备观是建立在刑事诉讼流线型结构之上,也就是将刑事诉讼活动看做是一个由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开始经历公诉机关的提起公诉再到法官的审判活动的依次渐进的流程。在一定程度上讲,它既吸取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合理性因素,又保留了职权主义的一些元素。然而,尽管在公判准备观指引下,侦查活动效率有了很大提高,但其消极影响在于极其弱势的被告人只是作为纯粹的被审判的对象,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完全得不到保障,最终导致法庭审判活动的形式化,审判工作的目的没有达到。很明显,公判准备观中的消极内容是与现代刑事诉讼注重程序公正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背离的。
3. "侦查独立说"
此观点认为侦查阶段的侦查活动目的只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是否存在,进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为了能够保证运用此方法处理案件的准确性,侦查人员必须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彻底、充分地侦查,从这个角度上说,这种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侦查独立观的进步之处在于充分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完全符合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侦查独立观主张侦查活动不应该围绕审判活动来开展,而这一做法很容易使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脱离法院的监督和制约,进而使得侦查活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过于强势的地位,这完全背离了侦查活动的应有目的及整个刑事诉讼的总体目标。该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过分偏重于侦查活动在实现实质真实,进而侦查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而过早地做出实体性结论甚至进行实体性处分,从而最终将侦查活动导入纠问式倾向,不利于实现刑诉程序的公正性价追求。
(二)对现有侦查目的学说的具体评价
上述三种学说从形式上看,纷争的焦点是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相互关系问题,即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如何。
从实质上看,纷争的焦点是在侦查过程中"查明实体真实"和"保障人权"孰轻孰重。"公判准备说"强调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支配地位,认为侦查处于相对从属的地位。在侦查活动中,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得到法官的许可,这一点在保障被疑人权利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学说通过强调侦查为公判,忽略了侦查程序面对无犯罪事实和无犯罪人的现实可能性。与之相比,"公诉准备说"强调侦查为起诉,也有重视惩罚犯罪,轻视保护被疑人之嫌。"侦查独立说"强调立足于依据正当程序收集的证据作出慎重的判断,比较"公判准备说"和"公诉准备说",它的人权保障意义是不容低估的。当然,该学说也有强化保护、淡化惩罚之嫌,但是这一学说的历史进步意义是不容怀疑的。
三、笔者见解
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是一类关于侦查地位以及侦查与公诉程序、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理论。而这样探讨侦查目的只能在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内部去需找答案,笔者认为侦查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