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资金收支行为,保证其安全完整,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人民银行《银行资金结算办法》和集团《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直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的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货币资金由公司计划财务部、项目分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财务统一集中管理,统一进行核算,并实行预算控制和授权审批,凭刚性预算支付,弹性预算应呈批。
第五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具体管理,对其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会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及结存负有监督和主管责任,项目经理部经理为该项目经理部币资金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严格钱、帐、物分管制度。出纳不得经管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外的帐薄登记和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仓库保管、材料采购和会计稽核工作,
不得同时管理银行票据和银行结算印鉴,出纳岗位实行定期轮换。
公司、分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出纳凭手续健全,程序到位的合法票据办理收付,手续不健全,票据不合法,程序不到位的支付,出纳应拒绝办理。
第八条出纳和会计应共同做好货币资金的清查工作。
第九条出纳每日下午下班前应编制货币资金收支日报表上报公司计划财务部,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汇总后报送公司领导和集团计划财务部。
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预算内支出由计划财务部经理或分管领导审批,预算外的由总经理审批,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报集团审批;
二、货币资金支付项目审批权限参照《中工报销审批流程》和《项目经理部成本费用申报及授权流程》。
三、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审批流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越级审批。
第十一条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
(一)预算内先预付再报销业务
1、物资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经办人需提供订单、采购合同、询价比价
单,固定资产及钢制周材购置还需提供集团呈批件;应付分包工程款,经办人需提供分包合同、工程进度确认单及集团呈批件;水电费需提供计算表及分割单;税费需提供纳税申报表;规费需提供政府文件和缴费明细清单;差旅费预支应提供差旅派遣单;交际费预支,应提供呈批件和明细清单;其他预支应提供呈批件、合同、文件等相应依据;
2、属现金预支的,应填写《借款单》,办借款手续,属银行付款的,应填写《转帐付款申请单》和《工程、材料付款审批单》,办理转帐付款手续。
(二)预算内先报销再支付业务
除提供第十一条(一)款资料外,物资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应提供税务发票、入库单、送货单、质量验收单、材料采购付款审批表;应付工程进度款,应提供税务发票、工程付款审批表;应付水电费应提供税务发票、缴纳税费应提供缴税凭证、缴纳规费应提供政府税务收据,其它支出需提供相应税务票据并填填制费用报销单。
(三)预算外支出,应提供《预算外资金审批表》。
二、支付审核
(一)物质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和支付工程进度款,部门负责人应对收款单位及账号与合同的约定是否一致,支付单据用途、金额和付款方式以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字,成本控制部应对购置价格和工程形象进度发表意见并签字,其他费用支出,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签署意见;
(二)业务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字;
三、支付复核
公司计财部管理会计或项目经理部核算会计应对审核后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进行如下事项的复核:
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
(二)付款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报销单据是否真实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合同约定条件一致;
(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是否签字;
(四)是否列入预算,预算外支出是否有呈批件;
四、支付批准
会计审核无误签章后,属财务经理权限由财务经理批准,属项目经理权限由项目经理批准,属分管领导权限由分管领导批准,属总经理权限由总经理批准。
五、办理支付
(一)出纳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支付;
(二)出纳人员对支付合法性,合规性负有再审核义务,对不合规单据有权拒绝支付。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现金开支的范围如下:
(一)职工工资、津贴及其他个人劳务报酬;
(二)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三)出差人员必需的差旅费;
(四)低于1000元的零星支出;
(五)经批准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现金支付包括现金和网银打卡支付,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以及超过1000元结算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确因特殊情况需用现金支付的,按公司或项目经理部规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