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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pdf

上传人:小sjj 2022/7/20 文件大小:4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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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2,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
及发放货币补贴等。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搭配建设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
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立项,规划部门按期选址,市、区主管部门组织政
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建设或者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
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 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套型
结构和建筑面积。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
建筑面积、户型、布局、室内外配套设施、装修等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 符合安全、环保和节标准,能 符
合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依法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新 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 经济适用的原则
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
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
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 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 租金和销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拟定,经
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
住房保障水平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
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在适当考
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
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
水平分层次确定。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
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
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
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