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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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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波市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宁波市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宁波市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才网名、商品名或者其他指代名称已经被批准注册为药品名称的产品;
  (二)在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诊断、治疗、缓解或预防等宣传的产品;
  (三)违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产品。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在药品包装内夹带或者随药附赠宣传材料等方式,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作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的介绍。
  第二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的质量和储存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过期、被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招商、展销、出租柜台、承包、***等形式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条件。


  第二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捐赠药品,应当向受赠方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等复印件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
  捐赠的药品的实际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四条 本市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具体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应当熟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基本知识,对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药品验收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企业中的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人员应当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二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每年应当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销售人员不得销售本企业委托业务范围以外的药品,不得有沿途推销、设摊出售或将药品作非法宣传等行为,不得擅自将药品拆封、改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使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记录药品购进、储存和销售情况,或者未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从药品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