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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持股会章程
公司员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转换经营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权。第二十七条持股会终止后,按其出资比例依法取得持股会的剩余财产。
第二十八条 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持股会的股本总额及入股方式
第二十九条 持股会为实业公司股东之一。持股会募集股金XXX万,每股X元,共XXX万股,以红股方式配送给入股职工个人(职工实际持股约为其出资额的X倍),一次性招股。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个人持股限于以下人员通过持股会购买;
(一)实业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在册在岗职工;
(二)实业公司的职工;
(三)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及劳动人事关系仍在集团公司的职工。
(四)在公司成立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职工和规定代管的离休人员。离、退休人员计算时间为1995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持股会的出资方式以职工自愿用现金方式认购。
第三十二条 公司离、退休人员,按正式职工的半额持股。
第三十三条 为体现经营者权益与投资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个人股股权设置分两类:一是基本认购权、公司职工全员持股一律平等;二是选择认购权,由实业公司经营者持有,其数额为基本认购权2至5倍。
第五章 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登记注册后,向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职工个人股份凭证。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个人股份凭证由持股会统一集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持股会应建立职工持股手册,作为持股会管理职工个人股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职工个人股份凭证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住址、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持有的股份数;
(三)股份的变动情况;
(四)实业公司董事长、会员本人或会员代表及经手人的签章。
第三十八条 持股会应当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核查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会员出资证明由持股会理事长负责签发。出资证明与员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第四十条 持股职工经单位批准调离集团系统,按现行价格办理全额退股,不再享有持股权。
第四十一条 持股职工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职,因而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其股权将根据赔偿优先的原则,用于赔偿单位的损失,余额按现行价格退股。
第四十二条 持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自然死亡的,其持股权不可转让、继承,由其继承人按现行价格办理全额退股。第四十三条持股职工因公死亡的,其持股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也可以按现行价格全额退股。
第四十四条 会员持股期间离、退休的,其股权全额保留。
第四十五条 会员属上述情形应凭有关证明办理退股手续。持股会有权决定上述退股股份的转让权,用于增补新员工的入股或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第四十六条 会员因自行离职、辞职、被集团辞退、除名等情形离开EA集团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退股手续,逾期办理者即失去会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会员因离退休、组织调动,其退股手续于当年底办理,股份价格参照当年现行股价结算。
第四十八条 会员退股的股份均应通过持股会办理手续,不得私下转让。会员私下转让的股份,转让无效。
第四十九条 新入会的会员以自己出资的方式认购持股会回购的股份时,股份价格以当时公司公布的现行价格购入。
第五十条 持股会设置专人财务负责记载会员出资认购股份情况、收益分配、新增股份等具体事宜,并于每一会计年度制作持股会投资和收益等有关内容的财务报表。
第六章 股份收益分配
第五十一条 根据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年度红利分配方案,根据同股同利的原则,由理事会统一办理发放股利和配股事宜。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红利分配和派送股形式,对其他股东工会股的派送应与职工股同股同价。
第七章 持股会筹资、投资原则
第五十三条 持股会向员工筹集的资金,仅限于向实业公司投资或购买实业公司股票,不得用于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购买者他公司的股票和其他各种有价证券。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持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因实业公司经营出现严重亏损,会员大会决议实业公司解散,持股会解散;
(二)因实业公司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