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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平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平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
?解释?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成心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成心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四是严惩成心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平安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成心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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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解释?第十条 在平安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心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成心***罪或者成心伤害罪定罪处分。
五是明确从重处分情形。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平安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是?解释?的总体基调。?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分情节作了专门规定。
?解释?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未依法取得平安许可证件或者平安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撤消、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平安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平安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成心逃避、阻挠负有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平安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当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分的情形。
未依法取得平安许可证件或者平安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撤消、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平安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平安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成心逃避、阻挠负有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平安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当责任的从重处分。同时,为作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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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平安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分。
?解释?同时规定,在平安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分。
六是严惩相关******和渎职犯罪。实践说明,许多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或者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
?解释?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本钱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行为与平安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分;同时构成***、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平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七是明确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的适用范围。为充分发挥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禁止令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职业禁止措施的积极作用,预防危害生产平安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引发新的平安事故,
?解释?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平安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平安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平安生产相关的职业。
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