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文档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指南.doc

格式:doc   大小:147KB   页数:1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指南.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1 2017/6/29 文件大小:14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指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理指南
一、服务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二、提供服务的依据: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自2016年8月24日起)
四、具体办理部门:综合计划室、现场监测室、分析实验室
五、联系方式:电话:68459226,传真:68459225,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B105
六、申请方式:委托方应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经批准后,到监测中心综合计划室进行业务申请
七、需提供的材料、表格或资料下载:
委托方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有关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基本情况表需登录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网站(),按项目性质分类选择下载,完成填写并加盖公章。
八、受理时间:工作日每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时限:
对于符合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已收取检测费用的项目:验收监测时间自收到委托方合同付款回执后算起,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报告编制。
(二)免收检测费用的项目:验收监测时间自收到委托方材料后算起,一般在8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编制。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二O一五年六月
质量方针
行为公正方法科学
数据准确服务规范
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B105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459226 传真:(010)68459225
资料下载:
目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试行) 1
附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提供资料清单 4
附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流程图 5
附件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要求 6
附件4:验收监测业务委托书 9
附件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受理反馈意见表 1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
一、受理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二、受理依据:
1、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原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三、受理条件:
1、建设单位已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获得批复。
2、建设项目生产工况正常,具备验收监测条件。
3、验收监测所需提供的资料齐全。
四、申请验收监测应当提交的材料:
1、涉密建设项目
对于涉密建设项目,委托方需提供《涉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有关基本情况表》。
2、非涉密建设项目
委托方(即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清单详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提供资料清单》(附件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需登录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网站(),按项目性质分类选择下载,完成填写并加盖公章。包括:《工业类(环评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工业类(环评书)项目基本情况表》、《非工业类(如房产、学校、餐饮、宾馆、医院等)项目基本情况表》、《输变电类项目基本情况表》、《涉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有关基本情况表》。
五、验收监测工作流程
参见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制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流程图》(附件2)。
1、验收监测受理
委托方应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经批准后,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由监测中心综合计划室进行业务受理,告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要求》(附件3),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监测技术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申请资料齐全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测业务委托书》(附件4);对资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现场反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受理反馈意见表》(附件5),委托方将资料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B105
邮政编码:100048
受理电话:010-68459226
传真:010-68459225
2、现场勘查
提请验收工程的资料齐全后,现场监测室安排项目负责人2周内与委托单位联系,确定现场勘查时间。现场勘查和检查重点如下: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批复要求是否一致,是否擅自发生重大变更;
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