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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平安培训规定?〔修改稿〕
原文〔已根据63号令做了调整〕
对照变化
阴影为删除内容,黑体为增加内容
?煤矿平安培训规定?
?煤矿平安培训考核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煤矿当设置平安培训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平安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平安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年度培训方案,保证平安培训经费。
第八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八七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等或者中专等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九条 负责煤矿平安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平安培训方案,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平安培训大纲进展培训。
第八条 依法设立,负责煤矿平安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培训机构〕受煤矿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平安培训有关效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活动,并承受考核发证部门监视。
平安培训机构按市场导向优胜劣汰,实现自我约束、自我开展。
煤矿平安生产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煤矿企业提供平安培训有关效劳,对平安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平安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九条 从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平安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相关考核发证部门。
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第二章 从业人员学历和经历准入条件
第十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一〕身体安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及***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一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及***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及***突出煤矿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平安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平安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及***突出煤矿的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平安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平安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平安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平安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根本条件进展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承受其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的学历、经历进展审核,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得允许其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第三章 平安培训
第三章 平安培训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承受平安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平安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承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平安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承受专门的平安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及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平安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煤矿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