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4
文档名称:

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pptx

格式:pptx   大小:214KB   页数:34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pptx

上传人:分享精品 2017/6/29 文件大小:21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ppt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主讲人:龚丽
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概念: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
犯罪的对象货币(指可在我国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行了伪造货币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具有意图流通或者营利的目的
伪造货币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
根据刑法典第13条“但书”的规定,如果伪造货币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应作为伪造货币罪立案追诉:(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2)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3)其他伪造货币应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区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以行为人是否将伪造货币行为实行完毕即是否将货币伪造出来为标准。
行为人已经伪造出货币的,才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伪造货币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伪造出货币,尽管该行为可以作为犯罪处理,但只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行为后,通常还会继续实施其他相关行为,从而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出售或运输其伪造行为人使用其伪造的货币骗购财物、行为人走私其伪造的贷等,其行为分别又触犯了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诈骗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对此应定一罪还是定数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呢?根据本法第171条第3款之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出售、运输的货币,在这里应是指为伪造者自己所伪造的,即出售或运输所指向的假币与伪造的假币乃是同一宗假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伪造行为与出售或运输行为才存在着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
此时出售或运输行为乃属于伪造行为的继续,是伪造行为的一种后继行为,这种后继行为是前行为即伪造货币的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因为伪造者要达到其目的,一般要伴随着运输或出售的过程,因此,对这种后继行为,应被主行为即伪造货币的行为所吸收,不再有其独立的意义,定罪只按伪造货币罪进行,在量刑上则作为二个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如果伪造货币或者运输或者出售的不是自己伪造的那宗货币,此时,运输、出售假币的行为与伪造货币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从而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关系,对此,应当分别定罪,再实行并罚。
有关共同犯罪的认定
伪造者与购买者通谋

构成共同犯罪

分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