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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法论文
合同的订立
班级:商务一班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法论文
合同的订立
班级:商务一班 姓名:于志淼 学号:16
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的多元化发展,绝大多数法人单位在不断的订立各种合同过程中,使企业扩大规模,发展壮大,经济状况也随着合同的顺利履行而增加企业资本占有率。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各种各样合同的订立,在是否是法律确认的生效合同方面,值得商榷。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否是我们在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要分辨的重要点。合同成立了,但不一定生效;合同生效了,该合同一定成立。合同当事人所履行的合同是否生效是能否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那么如何才能订立法律所确认的生效合同呢
第一,合同订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方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
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一般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方都能生效。如某企业与一公司采用订立购销合同,经双方同意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应算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间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般而言不生效,笔者认为是一种待定效果:如果要约人仍然愿意接收这个承诺,那么合同则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否认这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以前的要约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
【案例介绍】如甲公司在12月20日给乙公司发一份传真:我公司有一批成衣,单价30元\件,若要购买,请于11月20日之前传真我司。12月25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一传真:若单价降至25元\件,我司将购置500件。甲公司没有回应。后12我30日,乙公司又给甲公司发一份传真,表示愿意接受甲公司的传真内容。在这个案例中,如何看待乙方在12月30日的传真呢因为该传真已经超过甲方要约中规定的日期,因此不算是承诺,可是说是新的要约,对于这份新的要约,甲方可以提出新的条件;但是如果此时甲方愿意以自己先前的条件来签订合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将这份传真认为是承诺。
所以,合同的成立,即是合同双方达成意思一致。而这种意思一致的主要表现方式为承诺和要约合意性。
第二,合同生效的确认
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时,虽然都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着义注明一些相关的事项,比如一般我们会在结尾添上一条: 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