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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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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22/7/22 文件大小:4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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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第十三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一般不设立专项资
金,已设立的应逐步清理取消。对市政府有明确承诺或者项目尚未建
成、确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预算规模,并设定过渡期限。经市政府
批准确需保留的,应改进分配方式,引入市场化模式。
第十四条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
项资金或者增加专项资金规模。确需当年增加支出的,原则上通过财
政统筹或科目调剂解决,或按法定程序报市人大调整预算。
对于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工作和任务所需资金,应按照“一事一议”
的原则,在现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或通过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额度不得同财政收
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数量,在调整优化政府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础上,项级科目下一般不再拆分成不同的专项资
金。除上级或市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每个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
金不超过 3 项,现有专项资金超过 3 项的要实施整合、归并或撤销。第十七条凡是新设专项资金,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
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
级规定组织审核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中央、省相关部门要求设立转移支付专项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
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出具政策文件,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立专项资金,需向财政部门提交
政策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策绩效目标与风险评估报告,并明确
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
第十九条按上级要求设立的专项配套资金执行期限遵从上级规
定,其他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执行到期后,业务主管
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综合评价和政策目标效果评估,经财政部
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撤销或延期执行。
专项资金需延期执行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一年向
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新设专项资金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
研究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与使用范围、
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程序、分配办法、使用方式、预算编制、
执行和绩效管理要求,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在规定期限内主
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
模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每年由业务主管部
门向财政部门提交执行情况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
门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直接向市政府提出审核意见,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设立依据发生变动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需要完
成的特定任务已经结束或者失去继续保留实际意义的;
(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连续 2 年达不到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
整改无效的;
(四)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慢,无正当理由连续 2 年未达到规定进
度的。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计划时,应当向财政部
门提供列入预算的专项资金说明,包括政策依据、事权责任、设立期
限、额度规模、适用范围、使用方式、绩效目标及其他重要问题,在
部门职责和工作活动范围内,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明确年度
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
财政部门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决策部署、年度绩效
目标指标和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意见和统筹安排计划,
与年度预算草案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
提项目管理费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相
关管理制度与办法组织实施。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
采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