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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土地征集通知通知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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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社区居民土地征集通知 - 通知意见 -
为实施镇城镇规划建设,县政府决定征收镇社区居委堡等9个社区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市人民政府分别于年11月25日、年12月5
社区居民土地征集通知 - 通知意见 -
为实施镇城镇规划建设,县政府决定征收镇社区居委堡等9个社区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市人民政府分别于年11月25日、年12月5日以渝府地﹝﹞1434号、渝府地﹝﹞1513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征收面积详见红线图及勘界报告。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用于镇城镇建设。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市土地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4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市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6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府发〔〕55号)规定办理。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及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限于2022年1月15日前,自行到县新区管理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县新区管理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他事宜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县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公告发布后,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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