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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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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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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2000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3次会议通过)
为了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选任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
(二)德才兼备;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
二、审判长的配备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参考本院会议庭的数量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地方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
三、审判长的条件
担任审判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一般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四)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4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
(五)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诉讼文书。
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审判长的学历条件和从事审判工作年限。
四、选任程序
选任审判长,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布待任审判长名额及要求;
(二)由符合条件的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庭长、主管院长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推荐人选;
(三)根据选任条件对自荐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对预选人员进行审判业务考试、考核
(五)审判委员会综合考虑选任条件和考试、考核结果,确定任用名单并由院长公布。
五、职责
审判长的职责是;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会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会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