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br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19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和监督管理工
作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
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及
其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证书(或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五条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应当将进口废
物原料交付给《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
载明的利用单位,如实记录货物流向,并保存货物的交付凭据。
第六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
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录表》(以下简称“现场评审记录表”,见附件 1)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
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国内收货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以
下材料:
(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
书》(见附件 2);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
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 ISO9001 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
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
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
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
案表》。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见附件 3)。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
废物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申请人在 30
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未补正
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5)。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
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不予受理通
知书。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
予批准的决定。专家评审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专家评审组评审所需时
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评审和批准
第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后,应于 10 个工作
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分为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进行,以验证申请资料的
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国内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
性,评估其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第十二条评审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及对书面
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由国内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组
织,由 2~5 人组成,并可视情况邀请主要进口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参加,必要
时可根据申请人进口废物原料的技术特性和实际需要,邀请具有一定资质的系统
外专家参加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