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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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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doc

上传人:lily8501 2017/7/1 文件大小: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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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局法制科在局局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及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个案调查等方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2、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4、履行法定职责及岗位职责情况;
5、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
6、其它应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局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将上季度行政执法情况汇总报送法制科。
局法制科每季度对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五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违规及其它过错行为的,按照《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公开、公示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本公开、公示制度。
一、通过公开栏公示。将《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配套制度,在晋江市规划建设信息网公示,行政执法结果要在局政务公开栏及晋江市规划建设信息网公开。
二、通过媒体、网络及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三、开辟咨询、监督电话0595-85680010,方便群众咨询和加强监督。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
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建设部门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行政处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属于下列情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指本局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1)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2)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标准的规定》(闽建法[2001]206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听证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全面进行。
第五条听证具体工作由局法制科及案件承办科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听证结束后,法制科应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后,依法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举行听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的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各单位举行行政许可听证。
第三条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四条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旁听。本局可以根据听证场所可容纳人数限定旁听人员数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