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来源:      时间:2009-06-08      点击数:538      文字:〖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旧城区改造难以达到《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绿地率可以比《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降低二至五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可以通过编制详细规划确定总绿地率和各地块用地的绿地率,经批准后实施。在符合总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内各块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可参照本规定《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总绿地率控制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十六条 地下建筑顶板标高相对室外地坪标高不高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绿地率可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50%折算。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30厘米, 以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3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计绿地率)。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包括条式、点式)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四。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窗台面以上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原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日照少于3小时的,新建建筑对其遮挡日照不宜加剧影响。
居住建筑日照条件分析计算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一般规定如下:
1、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º以内(含45º)(下同),;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4米。
2、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º以内(不含45º)(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4米。
第二十条 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一般规定如下:
1、,且最小值为14米。
2、,,且最小值为14米。
3、沿城市道路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最小值为6米。
第二十一条    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一般规定如下:
1、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3、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
第二十二条    南北向多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4米,且退离自身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2米。
;,且不小于14米。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足第十八条规定外,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1、面宽大于4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值为24米。
2、面宽在24(含24)米与42(含42)米之间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值为24米。
3、面宽小于24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且最小值为24米。
4、高层建筑与东西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第二十四条    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新建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建筑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被遮挡居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