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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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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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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来源:      时间:2009-06-08      点击数:538      文字:〖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各项建设项目,以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原则上应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适建范围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规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以及涉及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及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
1、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
2、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3、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
4、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1、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受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2、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3、危房修建、改造等原因。
4、其他特殊项目。
第九条           建筑物的修缮、危险房屋的修建应符合以下规定:
1、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的建筑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2、不得超出原有建筑物的产权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建设。
3、确因遇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在不影响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并征得四邻同意的条件下,修建时允许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一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型
旧城区改造
新区建设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低层居住建筑
32
10
30
10
居住建筑
多层
30
18
30
18
小高层7-9层
28
22
28
22
高层10层及以上
20
35
22
35
一般办公建筑、酒店、宾馆
多层
40
25
35
22
高层
35
50
30
60
商业建筑
多层
55
28
50
25
高层
45
60
40
50
商住、商务
综合楼
多层
45
28
40
25
高层
35
50
35
50
工业建筑、仓库
按《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