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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新西兰优惠关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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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新西兰优惠关税.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享受新西兰优惠关税
康玉燕 丁长影 实行中新协定后,对新西兰出口产品或者到新西兰投资,都将逐步享受更为优惠的关税。

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正式应给予自另一方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这里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方授权机构签发的一种表格,用以确认双方之间运送的货物,并证明按照原产地规则的规定,证书所述货物原产于一方;在我国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原产地声明是指货物的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或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就货物原产地作出的声明。在下列情况下,原产地声明可以代替原产地证书: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或进口方币值等额,或进口方所确定的更高金额;根据《协定》规定做出的预裁定,认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只要做出该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未发生变化,且该裁定仍具法律效力;进口方基于其他理由决定,某一批货物或总体上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
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认定依据为《协定》的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和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首先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协定》第二十条完全获得货物”的规定。
如果符合,产品是完全获得或生产,可以享受《协定》的优惠。“完全获得货物”的条件包括:
(一)在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一方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一方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一方境内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一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一方或一方的人从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七)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或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该方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或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及/或制造的货物;
(九)在一方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其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一方境内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例如,我国进口的怀孕奶牛,在我国出生并饲养的小奶牛,在出口时,即符合“完全获得”。
如果不符合“完全获得货物”的条件,应确定对非原产成分所进行的加工是否超出《协定》第二十四条所定义的微小加工或处理的范围。
如果未超出,产品不具有原产资格。
第二十四条“微小加工或处理”中的“简单”,一般是指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安装专用机器、仪器或设备即可进行加工或处理。对货物的本质特征影响轻微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相互结合的,均视为微小加工或处理,且不赋予原产资格。其中包括: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贮存期间保藏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如干燥、冷冻、通风、冷却及类似操作;
包括过滤、挑选、分级、筛选、分类、洗涤、切割、纵切、弯曲、卷绕或展开在内的简单操作;
托运货物的拆解和组装;
包装、拆包或重新打包的操作;
简单的装瓶、装罐、入瓶、入袋、进箱、装盒以及固定于硬纸板或木板上等简单包装操作;
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除大米外的谷物去壳、部分或全部漂白、磨光及上光;
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块的操作。
如果超出上述微小加工或处理的范围,则应根据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及其它可适用的规定。
如果符合,产品具有原产资格,可以申办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证书。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等。
税则归类改变。
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RVC”)。
其RVC 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RVC=(FOB-VNM)/FOB ×100
其中:
RVC 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
FOB 为货物的离岸价格;
VNM 为CIF 价格中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