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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四要件.docx

上传人:sunhongz9 2022/7/2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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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四要件.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寻衅滋事罪四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 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 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
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社会法益必须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时,才值 得刑法保护。所以,有必要联系个人法益确定寻衅滋事罪的 保护法益。另一方面,刑法第 293条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 明显包含了对个人法益的保护, 故应当联系刑法第 293条所
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确定本罪的保护法益。
二、补充性质 修订前刑法第160条将“寻衅滋事
”规定为流氓罪的类型之一,可是,人们不可能了解 “寻衅滋事”究竟包括哪些具体行为, 所以,该 规定有损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正因为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 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列举了 以下四种构成流氓罪的寻衅滋事类型: “
乐,随意殴打群众,或多次向人身、车辆、住宅抛投石块、 污物等,造成后果,引起公愤的; ,
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活动,引起公愤的;
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哄
拿或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现行刑法第 293条所规定的四种行为类型,便是源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 定。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具体行为类型的规定,使得
本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具体化,使得司法机关不是直接将 “寻衅滋事”作为构成要件,而是将法条对具体 行为类型的描述作为构成要件。但寻衅滋事概念 (罪名)所包
含的,依然不是单一的行为类型,而是不同的行为类型,且 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混乱为要件。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寻衅滋事罪虽然在罪名的设置上具有补充性,但并不意味着 刑法第293条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也以犯罪论处。 一方
面,寻衅滋事行为不仅侵犯个人法益,而且侵犯社会法益。
另一方面,刑法将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混乱等设 置为成立条件。所以,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 敲诈***罪、盗窃罪的基本法定刑。于是,不排除在一行为 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敲诈***、盗窃等罪的情 况下,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例如,行为人甲随意殴 打他人三次,其中最后一次致人轻伤。倘若将最后一次行为 独立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前两次行为可能不成立随意殴打 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于是,对甲只能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 (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倘若将甲的三次行为评价为随意 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则可以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 (最 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显然,后一种处理有利于罪刑均衡。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
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 公共场所
,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 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 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 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 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 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 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 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
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 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 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 我认为第二种观点能比
较正确地反映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 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
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 起哄捣乱、无理取闹、
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 殴打他人,横行霸道,破坏公
共秩序的行为。
新刑法典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由于耍威风、取乐等不 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这里的 “情节 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 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⑵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是指由于取乐、 寻 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
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 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 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