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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矿井职业健康管理实施及考核办法
检查和督促各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
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公司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各项规定要求。
2、制定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和工作流程。
3、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4、收集考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5、建立考评考核档案,公开考评结果。
6、向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汇报考核情况,每季
度一次。
(六)部门职责
1、党群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报道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渠道,
宣传职业健康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内容,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事
迹,指导检查基层单位职业健康宣传报道开展情况。
2、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规范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告
知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各单位根据《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 47 号令)制定增加劳动合同
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加强对新招收人的健康查体工作,对
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人员严禁招入。
3、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备案发放管理工作,矿井单位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1—2008),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用)》(鲁安监发[2003]1 号)。
4、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开展形
式多样的职业安全健康进社区、进家庭宣传活动。组织负责职工健康疗养工作
和监督检查。
5、基本建设科负责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制度。
6、经营管理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材料的招标、采购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
全标志、入库验收,必须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质,所购劳动防护用品必须
符合上级相关规定,检查生产、经营各类资质、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到省安监
部门备案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采购和发放。加强对综采综掘设备厂
家安全资质的审查确认和设备质量验收把关,确保综采综掘设备噪音不超过
85db(A)。
7、机电管理部对井下供电系统、压风系统、机电硐室设备、带式输送机、
电机(瓶)车、“四大运转”等机电设备噪音、温度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确保机
电设备噪音不超过 85db(A);对地面设备(包括主副井)防寒防冻、雨季三防、
地面供电系统、地面变电所的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并负责对井下作业地点和
工业广场有关单位等作业地点的日常检测工作。
8、生产技术部对井下风钻、风镐、风煤钻、喷浆机、乳化液泵等设备职业
危害负管理责任,确保噪音不超 85db(A)。
9、通风防尘部对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环境温度职业危害负管
理责任。
10、非煤中心部对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电厂)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负
管理责任;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资质、产品安全质量负管理责任。
11、物业公司对后勤物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防寒防冻负管理责任。
12、节能计量部负责辐射源、噪声、矿井水和地面生活污水处理的职业危
害管理。
13、安监处对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依规
监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情况;组织职业安全健康专项督察;组织
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督促使用有毒物品经营单位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参与职业危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各生产部室及其他职责部门对工作场所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负监
督管理责任。
二、体系运行管理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单位。
三、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及周期
矿井及地面《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