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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诉讼法 Criminal Procedure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法律监督原则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立案
侦查
审判
起诉
执行
处理刑事犯罪的基本法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的材料来源
第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第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第三,犯罪人自首
2、立案的条件
认为有犯罪事实-----事实要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要件
(一)立案
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凡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
(一)立案
3、立案的程序
(1)对材料的接受
(一)立案
3、立案的程序
(1)对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在3日内告知报案人。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告知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立案的处理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以《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形式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一)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