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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合集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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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合集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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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合集五篇].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合集五篇]
第一篇: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第六届“蓟门纵横”研究生模拟法庭大赛
公诉意见书
队伍名称:法硕三队
字数统计:2594
XX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因果关系。第二,被告人宋武与宋文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被告人宋武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犯罪嫌疑人宋文共同协力实施伤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二人对他们的共同伤害行为会发生危害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被告人宋武具有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
(四)最后,从犯罪主体上讲,被告人宋武具备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主体身份。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被告人宋武作为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宋武应犯故意伤害罪,应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三、对被告人宋武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宋武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报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鉴于本案中被告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认罪态度极其恶劣,且没有悔过之心,本院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于其十二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宋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持直接故意心态,客观上造成了被害
3人郭为民死亡的结果,能够明确被告人宋武的行为同客观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排除其他违法性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此致
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天雄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院印)
第二篇:李涛故意***案公诉意见书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起诉书文号:银西检刑诉字【2010】
1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有关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依法出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涛涉嫌故意***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李涛,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诉、鉴定结论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李涛犯有故意***罪的指控。为了更好的履行公诉人职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第
一、李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二是行为人主观方面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三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四是侵犯的犯罪客体为公民的生命权。下面公诉人将从事实层面、证据层面、法律层面并结合故意***罪的构成要件来论证被告人李涛构成的故意***罪。第
一、从事实层面分析,现年40岁的李涛是宏远货运公司的员工,在案发当晚驾驶一辆货车途经李家村与王村的通村公路,在距李家村1200米的途中与被害人张明驾驶的货车相遇并与张明发生口角,随后张明下车拦住被告人李涛的去路。,,,,这使得李涛要通过道路的话,,明显小于一个正常成年人的体宽,但让人遗憾的是李涛仍在夜晚路面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强行通过并造成被害人张明身亡的严重后果。
第二、从证据层面剖析。公诉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故意***的事实有着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在先前的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已向法庭出示,在此不作陈诉。综上,本案所有证据都具备了相互间的客观关联性、取证程序合法性、真实性。在证实被告人李涛故意***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方面是确实、充分的,且已